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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62104号“懂车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3243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62104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7610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97646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关联公司受让了大量商标出于字节跳动集团的实际业务需要,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申请人“懂车帝”系列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官网页面、字节跳动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页;关于“字节跳动”的新闻报道;“字节商城ByteMall”网站页面公证截图;其他公司商标申请查询结果;相关品牌介绍及APP下载信息;相关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申请商标可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海上救助;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贮藏;能源分配;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搬运;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