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670200号“天籁 TIANL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 2022-12-09 21:53:3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46670200号“天籁 TIANL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3217号

   

  申请人:广东精诚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金手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徽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6670200号“天籁 TIAN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864187号“小天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一年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且有网上售卖商标的行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信息截图;2、申请人网店销售记录;3、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网上售卖信息;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中国商标网检索结果;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提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在第1、2、3、5、6、9、11、21、25、29、30、32、33、35、41、43、44类共申请注册了171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三、据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另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97件商标在网上商标交易平台公开售卖。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其注册商标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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