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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集安板栗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通知》(集政办发〔2007〕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集安市青石镇、太王镇、麻线乡、榆林镇、凉水朝鲜族乡、大路镇、通胜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近和、银叶、方座。
(二)立地条件。
海拔高度400米以下,年平均气温不低于4.5℃,10℃以上的年积温不少于2700℃,无霜期不短于125天,土壤pH值5.5至6.7,土质为砂质土、砾质土、壤土。
(三)栽培管理。
(四)质量特色。
品 种 |
项 目 |
|||||
单粒重g |
含水量% |
总糖% |
蛋白质% |
脂肪% |
淀粉% |
|
近和 |
≥9 |
41.0~45.0 |
≥13.5 |
≥4.7 |
≥1.30 |
≥31.6 |
银叶 |
≥9 |
41.0~45.0 |
≥13.5 |
≥4.1 |
≥1.35 |
≥32.0 |
方座 |
≥8 |
41.0~45.0 |
≥14.6 |
≥6.5 |
≥1.50 |
≥32.0 |
三、专用标志使用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集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