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89177号“蓝边碗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2 08:20:3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689177号“蓝边碗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06号

   

  申请人:江西星邻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89177号“蓝边碗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5283号“蓝边碗”商标、第46806642号“蓝边碗”商标、第52950688号“蓝边碗及图”商标、第55511970号“蓝 蓝边碗”商标、第59121220号“蓝边碗 蓝边碗土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宠物寄养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蓝边碗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蓝边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汽车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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