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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牟政文[2004]1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中牟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地方大白蒜良种。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地势平坦,土壤质地为轻壤,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0.8%,pH值7至8,水源充足,水质优良,灌排条件良好。
(三)栽培管理。
(1)每公顷施底肥:优质腐熟有机肥37500kg至42000kg,纯氮200kg至225kg,五氧化二磷100kg至180kg,氧化钾200kg至225kg,硫酸锌30kg,硫酸铁75kg,不得施含氯化肥;
(2)浇越冬水时每公顷施纯氮34.5kg至52.5 kg;
(3)浇返青水时每公顷施纯氮200kg至225kg;
(4)采薹后浇水时,每公顷施纯氮75kg至100kg。
(四)收获与贮藏。
(五)质量特色。
2.蒜头等级和理化指标见下表:
等级 |
蒜头横径 φmm |
梗柄长度 mm |
理化指标 |
|||||
水分 % |
维生素c % |
粗蛋白% |
硫% |
硒mg/kg |
大蒜素mg/kg |
|||
特级 |
φ≥60 |
≤20 |
≤68 |
≥0.6 |
≥5 |
≥0.2 |
≥0.27 |
≥250 |
一级 |
50≤φ<60 |
|||||||
二级 |
40≤φ<50 |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南省中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